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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拟发文:这类人,公交、景区、医院普通门诊诊查免费!

德州晚报 2023-08-01


5月16日

德州市卫健委发布

关于《德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附件德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献血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献血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

市文明办负责将献血工作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教育部门指导各类学校加强献血法律、法规宣传,将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普及献血知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辆优先通行,按照职责合理设置流动献血车停靠点、献血者车辆临时停泊点。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设置流动献血车停靠点、献血者车辆临时停泊点,为献血屋建设、献血宣传和公益广告的设置提供支持。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依法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车站、广场、商场、公园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可移动献血房车提供停靠、用电、用水等便利。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流动血库,组织应急献血预备队动员公民自愿报名参加。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启动流动血库,组织预备队人员自愿献血。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第七条 血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和社会团体成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入应急献血预备队伍和参加献血志愿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血站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并规范使用。

第九条 每年六月为全市献血宣传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广场、商场、公园、医院、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设置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鼓励广告设置单位发布献血公益广告。

第十条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和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捐献者,可凭相关证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免门票游览国有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鼓励非国有公园、旅游风景区和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时,对获得国家献血奉献奖、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献血者献血及获得表彰奖励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受表彰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献血者或者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符合国家和省奖励、优待标准的,同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奖励、优待。

第十一条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补休;捐献机采成分血的,血站应当适当给予交通、误餐补贴。志愿者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的,血站可以给予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贴,其他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献血者献血后,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在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其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一)献血累计 10次以上不满 20 次或者献血量累计 2000毫升以上不满 4000 毫升的;

(二)单位为献血事业捐款、捐物十万元以上,个人一万元以上的;

(三)两年内自愿献血累计达到 100 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总人数 3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自愿献血累计达到 500人次以上的单位;

(四)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献血成绩突出的;

(五)研究和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或新项目成绩显著的;

(六)其他在献血、采血、供血或血液管理等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

对献血累计 20 次以上、捐献造血干细胞和在献血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制定医疗临床用血计划,健全用血申请、审批、评价和公示制度,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鼓励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行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血液保护和患者血液管理等技术。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向患者亲友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献血奖励和优待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相关荣誉、收回证书,追回其所获奖励及相关经济利益,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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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州市卫健委官网

■编辑:高畅|审核:张富涛 潘晓泉

■推广合作:0534-2220035 / 22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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